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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地址: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彩晶大厦恒曜旅游集团今年8月,家住包河区的小李在一家旅行社看中一个境外旅游套餐,当场付清了全部团费4880元,并与旅行社签订了《旅游合同》,合同约定9月10日出发。
出发两天前,小李电话告知旅行社由于自己住院无法按期出行,询问能否延期,对方答复不可以,并且强调,如果不能按期出行,费用将一分不退。出院后,小李找到旅行社,希望可以协商退费,但是旅行社告知小李,合同上已经写明出票后,如因客人原因退团,全款不退。虽然小李没去旅行,但机票旅行社已经预付了。小李拿出当时签订的合同,发现此条约是手写的,自己签订时并没有注意。最终双方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。
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一致协议:旅行社退还小李部分团费共计2000元。
专家点评:“全款不退”的做法既是不合理的,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。根据我国《旅游法》第65条规定:“旅游行程结束前,旅游者解除合同的,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。”根据我国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2条规定:“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,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,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,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小李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设有不公平的条款,侵害到了小李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该条款无效。旅游经营者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给小李。
专家提醒:《旅游合同》是旅游者或团体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的有关事宜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,旅游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内容,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